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它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征税行为,这是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的重要部分。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主体认定错误,或者在计税依据的核算上出现偏差,企业就可以针对这些征税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决定,如果纳税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复议。比如,纳税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纳税人对此不服,就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再者是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如果在发票的发售过程中,税务机关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在收缴发票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纳税人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还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如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当纳税人认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也在受案范围内。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例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决定,纳税人认为该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或者处罚过重,就可以申请复议。 最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不依法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依法予以行政赔偿,不依法予以行政奖励等,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总之,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助于纳税人在遇到税务纠纷时,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