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同销售在税法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税法和会计核算上对视同销售有啥规定。比如货物赠送客户算视同销售,那在交税和做账时具体咋操作呢,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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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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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一个在税法和会计核算中都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我们分别从税法和会计核算两个方面来详细讲解相关规定。 首先是税法方面。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的一些业务虽然在形式上没有销售行为,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计算并缴纳相关税费。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下来看会计核算方面。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将某些业务按照销售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在会计上视同销售,主要依据是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当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会计上一般应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而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由于该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是按成本转账。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在税法和会计核算上的规定有所不同。税法上更侧重于保证国家税收的征收,而会计核算则更注重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规定,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和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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