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赔偿呢?
我跟税务机关有点纠纷,听说国家赔偿法里对税务机关的赔偿情形有规定。我就想了解下,到底在哪些情况下,税务机关要给当事人进行赔偿呢?我自己碰到的事能不能适用相关规定,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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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税务机关需要进行赔偿的情形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国家赔偿的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就税务机关而言,当出现以下一些情况时,可能需要进行国家赔偿。 首先,在侵犯人身权方面,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比如没有合法依据就限制纳税人的人身自由,那纳税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还有,如果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这显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税务机关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同样需要进行赔偿。 其次,在侵犯财产权方面,税务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比如税务机关错误地对企业进行罚款,企业就有权要求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像没有合理依据就查封企业的财产,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应当给予赔偿。此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例如违规向纳税人征收额外的费用,纳税人可以主张赔偿。最后,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只要是税务机关的行为导致纳税人财产受损,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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