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缴个税?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而股息红利是指企业因对外投资,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利润分配。 对于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计缴个税问题,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当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股息红利时,自然人合伙人需要按照分得的股息红利金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假如某合伙企业有A、B两个自然人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了100万元的股息红利,按照合伙协议,A合伙人分得60万元,B合伙人分得40万元。那么A合伙人应缴纳的个税为60×20% = 12万元,B合伙人应缴纳的个税为40×20% = 8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了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而股息红利是因对外投资这种特定行为产生的收益,两者在计税方式上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是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综上所述,由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计缴个税,而不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