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是否应受理?
我是一名教师,和所在的事业编制学校产生了人事争议纠纷。现在想走法律途径解决,但不确定这种纠纷法院会不会受理。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类人事争议纠纷到底应不应该被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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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是否应当受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人事争议的概念。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对于教师和事业编制学校来说,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人事关系,这种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也明确了人事争议处理的适用范围,其中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出现人事争议纠纷时,是否受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通常是会被受理的。例如,学校单方面辞退教师,而教师认为辞退理由不成立,这种情况下教师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相关部门一般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争议的内容不属于上述法定的受理范围,比如是关于学校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如教学任务的安排、职称评定的标准等,这类纠纷可能不会被直接受理。因为这些事务更多地属于学校内部的管理决策范畴,通常需要通过学校内部的申诉和处理机制来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人事争议时,教师可以先尝试与学校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人事争议纠纷是否受理要依据具体的争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来确定。教师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要清楚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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