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共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公共财物罪实际上在我国《刑法》中对应的是盗窃罪。盗窃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自然也包含了公共财物。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情况下,达到“数额较大”这个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 不过,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除了数额标准外,还有一些情形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也会立案。依据上述解释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还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