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理论基础。 从社会本位理论来看,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主要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调债权的实现。但在现代社会,企业不仅仅是股东和债权人的集合体,还与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密切联系,如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所在社区等。破产重整制度正是基于社会本位的理念,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如果直接进行清算,可能会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供应商的货款无法收回,还可能对当地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而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能够减少这些不利影响,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就体现了这一理念,该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其中“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包含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 利益与共理论也是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在重整过程中可能需要作出一定的让步,如减免部分债务、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但如果企业能够成功重整并恢复经营,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重整可以避免企业倒闭,保留企业的品牌、技术和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实现企业的再生。这种利益与共的关系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积极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重整进程。例如,在一些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营运价值理论认为,企业的营运价值通常高于其清算价值。企业的营运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所具有的价值,包括企业的品牌、技术、人力资源、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协同效应。而清算价值则是指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将其资产分别出售所获得的价值。由于企业的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资产和协同效应等因素,因此往往高于清算价值。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对企业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使企业能够继续运营,从而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企业的营运价值,以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