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目的有哪些理论分类?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刑事诉讼目的这块特别感兴趣。想搞清楚刑事诉讼目的到底有哪些理论分类,这些分类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都有啥影响,有没有具体的案例体现不同分类呀?希望专业人士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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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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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一切刑事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从理论上来说,刑事诉讼目的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分类。 首先是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犯罪控制模式强调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在这种模式下,侦查和起诉机关的权力较大,注重诉讼效率,以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例如,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较为灵活地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便及时侦破案件。这一模式的理论基础在于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必须迅速加以遏制。相关法律依据体现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以及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有效打击犯罪。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更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它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例如,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一模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系列规定,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还有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追求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的人不被错误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体现了对实体真实的追求。 正当程序主义则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认为只要程序是公正的,结果就是可接受的。它注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即使最终的结果可能没有完全查明案件真相,但只要程序合法,也具有正当性。例如,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正当程序主义的体现,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不同的理论分类在刑事诉讼实践中都有其重要意义,它们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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