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注意哪些情况?


在合同中,担保条款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条款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以下是一些签订合同担保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首先,要注意担保主体的资格。不是所有的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所以在签订担保条款时,要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避免因担保人主体不适格导致担保条款无效。 其次,要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责任承担和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担保条款时,要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避免产生争议。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要注意担保的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担保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在签订担保条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约定担保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还要关注担保的期间。担保期间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必须在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否则担保人将免除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所以在签订担保条款时,要明确约定担保期间,避免因错过担保期间而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最后,对于担保财产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也要进行审查。如果是抵押或质押担保,要确保担保财产是担保人合法拥有的,并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和争议。同时,要考虑担保财产的可执行性,即当需要实现担保权时,能否顺利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例如,对于一些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财产,就不适合作为担保财产。总之,签订合同担保条款时要谨慎,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