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次起诉离婚对方缺席该怎么处理?

我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可这次开庭对方又缺席。我很担心这会影响离婚的判决,不知道法院对于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是会直接判离,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呢?我想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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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缺席判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对方缺席,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它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因一方的缺席而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当对方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出庭,法院有权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不过,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法院在审理时会更加谨慎。因为离婚不仅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还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虽然第三次起诉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反映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法院依然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这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在第三次起诉离婚时,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法定的离婚情形,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也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但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可能不会仅仅因为是第三次起诉就直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被告因为下落不明而缺席,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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