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我有一批货物,想拿去抵押借钱。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批动产的抵押权是在什么时候正式设立的呢?是签了抵押合同就设立,还是要完成什么其他手续才行?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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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抵押权人何时能够真正享有抵押权的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在法律中,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对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俗来讲,当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就正式设立了。这里的抵押合同生效,一般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比如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生效,抵押权人就对该动产享有了抵押权。 不过,这里要注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来说,如果抵押人把已经抵押给你的动产又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而这个动产抵押权又没有进行登记,那么第三人就有可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你就不能以自己有抵押权为由,要求第三人返还该动产。而如果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即使动产被卖给了第三人,你依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该动产的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所以,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在设立动产抵押权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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