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吗?
在探讨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是否必须为无固定期限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并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同样可以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则涉及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所以,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并非绝对必须是无固定期限的。如果劳动者存在上述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 总之,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劳动者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非是强制性的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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