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认为保管物属于自己所有而对保管人主张权利时该怎么办?


当第三人认为保管物属于自己所有而对保管人主张权利时,这涉及到保管合同以及物权确认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保管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首先,保管人有谨慎保管和合理处置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不能随意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因为保管人是基于与寄存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占有保管物,随意交付可能会导致违反合同约定,对寄存人构成违约。 其次,保管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提供权利证明。如果第三人声称保管物是其所有,保管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有权的相关证据,比如购买凭证、产权证书等。这是合理的要求,也是为了确保保管人不会误将保管物交给无权主张的人。如果第三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利证明,保管人可以拒绝其要求。 再者,如果第三人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保管人仍然不确定该保管物的归属,保管人可以告知寄存人有关情况。因为寄存人是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合同的相对方,保管人有义务将可能影响保管物的情况及时通知寄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可以与寄存人沟通,共同商讨如何处理第三人的主张。 另外,如果第三人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对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行事。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保管物的归属作出裁决。保管人应当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不得擅自处分保管物。 总之,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保管人要谨慎行事,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