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个官司判完了,但是这个判决结果影响到了没参加这场官司的第三人的权益,这个第三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这个判决中对自己不利的部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要注意的是主体资格问题。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其次,时间限制很关键。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这个时间是法定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可能不受理了。所以第三人要时刻关注与自己权益相关的诉讼情况,及时发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生效判决的侵害。 再者,证据的收集和提供也不容忽视。第三人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益。这就要求第三人在发现权益受损后,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管辖法院的确定也很重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哪个法院作出了原来的生效判决,就向哪个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法院审查和处理相关案件。总之,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要全面考虑这些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