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进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提交充分且有效的证据材料是非常关键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合理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需要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 首先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对于原告来说,如果是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像身份证、户口簿等,这是为了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诉讼主体资格。若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提交主体登记资料,比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同时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而被告如果是自然人,要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能确定其身份和驾驶资格的材料;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样要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另外,还需要提供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比如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可能存在的雇佣关系证明等。 其次是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各方的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以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资料复印件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勘查等情况作出的对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文件,它能明确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用于证明其驾驶资格,车辆行驶证用于证明车辆的归属情况,第三者责任险资料复印件则关系到赔偿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赔偿能力。 再者是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在人身受损方面,需要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这些证明能反映伤者的病情、治疗过程以及是否需要转院治疗等情况。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含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等)、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若有护理人员)、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也是必要的。疾病证明书和出院证明书可以作为确定医疗期限和后续治疗的依据,医疗费用发票是计算赔偿金额的直接依据,误工和护理工资证明能确定因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残疾用具价格证明用于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金额,供养人基本情况证明关系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则用于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 如果是财物受损,要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评估报告是对受损财物价值的专业评估,维修发票则是实际维修费用的凭证,两者结合能确定财物损失的具体金额。 此外,若涉及司法鉴定,还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书,这是确定伤者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上述提到的各类证据材料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和提交,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为自己的赔偿诉求提供有力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