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在天津,合同诈骗罪的标准确定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 从法律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天津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有所区别,但在数额标准上也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般而言,天津可能会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考虑数额标准外,还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比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如果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违约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般不会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同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的情形,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总之,天津合同诈骗罪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