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案件判三次的话会怎么判?


在天津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已经经历了三次判决,法院依旧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判决的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已经经过三次判决的离婚案件,法院会着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真的已经破裂。如果存在上述法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例如,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此外,法院也会考虑前两次判决后的情况。如果在这期间,夫妻双方仍然矛盾不断,无法共同生活,并且分居状态持续存在,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同时,法院也会注重调解工作,尝试让双方达成和解或者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如果在第三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子女抚养,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总之,天津的法院在处理第三次离婚判决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