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天津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是有着明确规定和计算依据的。 首先,赔偿项目众多,像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都得赔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像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同样要赔偿。 若受害人不幸死亡,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面提到的相关费用外,还得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会参考很多因素。比如居民收入数据,依据最高法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会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天津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公布的年度居民收入及支出数据是重要依据。像2024年部分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数据会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参考。 另外,天津高院可能会发布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标准,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这些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医疗费用方面,通常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包括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等。要是治疗尚未结束,可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双方协议一次性给付预计后续治疗费用。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对于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受害者,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索赔,比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必要后续治疗费用。 相关概念: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