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昆明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的。并且,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要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比如后续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在实际发生前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在打官司的时候,要以实际确定发生的费用为准,避免还没发生的费用存在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误工费则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来确定。要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就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为了合理补偿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护理费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不过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要是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目的是补偿受害人住院期间额外的伙食支出。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用来补充受害人因受伤恢复身体所需营养。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以便受害人能配置合适的辅助器具恢复部分生活能力。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赔偿数额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造成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相关概念: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指的是一审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结束的那个时间点,之后确定的赔偿数额以此为准。 定残日:是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后,确定伤残等级的日期,很多赔偿计算会以此为时间节点。 护理依赖程度:指受害人因残疾需要他人护理的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不同程度对应不同护理级别和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