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时间是多久?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关于返还工程质保金的时间,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的时间来返还。 要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来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通常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一般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 - 2年内。但是,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需要承包人进行维修,而承包人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质保金用于维修。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返还质保金,承包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