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审限是怎样的?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司法实践中,移送管辖后审限的规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要求,对于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十分重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相关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移送管辖后重新计算。这意味着,移送管辖并不改变原有的审限起始点。也就是说,原本案件开始计算审限的时间,不会因为移送管辖这个行为而重新开始。比如,一个民事案件在原法院立案的次日就已经开始计算审限,之后移送管辖到新的法院,审限依然从原立案次日开始连续计算。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审限有不同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在实际操作中,移送管辖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这是考虑到移送管辖过程中涉及法院之间的交接等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例如,原法院需要将案件材料整理、移送,受移送法院需要接收、审查等。这段时间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交接和后续审理,所以不纳入审限范围。 此外,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对审限产生一定影响,但依然要遵循上述关于审限的基本规定。总之,移送管辖后审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和相关法律条文来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