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时需要减去担保余值吗?

我在处理公司的财务账目时,涉及到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计算折旧的时候,是否要把担保余值从使用权资产里减去。我查了一些资料,但还是不太确定,想问问大家在法律和会计规定上,到底需不需要减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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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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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是否要减去担保余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使用权资产,简单来说,就是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达到某一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在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时,应根据其预计使用情况来确定折旧金额。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担保余值,是需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当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否则,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计算折旧额时,通常会用使用权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净残值。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如果存在担保余值,它就与担保余值相关。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是要减去担保余值的。这是因为担保余值意味着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还有一定的价值,这部分价值不应在折旧计算中全部摊销。 比如,甲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使用权资产成本为 100 万元,租赁期结束时乙公司提供了 10 万元的担保余值。假设设备预计使用 5 年,无其他特殊情况,那么在计算每年折旧额时,就应该用(100 - 10)万元除以 5 年来计算。这样做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内的消耗情况,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和准确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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