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被驳回了还想使用该怎么办?
当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如果还想使用该商标,以下是一些可供考虑的途径及相关法律情况。
首先,可以申请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复审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若认为商标局驳回理由不充分,可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充分材料进行复审。比如提供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证明其与其他商标有明显区别等。
若复审依然失败,就不能再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若强行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若不将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虽然风险相对降低,但仍需注意不能侵犯他人已有的商标权。一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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