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哪些赔偿项目,分别如何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赔偿项目主要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大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 医疗费:这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计算时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在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3.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相关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 4.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见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规定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7. 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见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1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相关规定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 车辆维修费用:按照实际维修发票金额确定。如果车辆无法修复,应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车载物品损失:根据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需提供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据。 3. 车辆施救费用:以施救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为准。 4.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 5. 非经营性车辆替代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也应赔偿。一般根据实际使用替代交通工具的费用票据来确定。 总之,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各项赔偿项目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时,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