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的一种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这意味着,调解需基于当事人的一致意愿,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其次,调解的程序也有严格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在调解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的赔偿规则,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划分,并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 再者,关于调解的时间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另外,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