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都包含哪些费用?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的赔偿费用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不同后果来确定的。首先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费用。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依据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都有规定。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护理期间所产生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外,在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对于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等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例如车辆维修费用,要以维修发票为准;如果车辆无法修复,要进行折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