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在不同的处理阶段有着不同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接着是检验、鉴定的时限。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然后是责任认定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关于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时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最后是赔偿调解的时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时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事故的顺利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