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且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所说的责任划分,一般是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比如说,张三开车和李四的车发生碰撞,导致李四重伤,经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张三就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例如,王五没有驾驶证开车,结果把人撞成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那王五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前面规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下,又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比如赵六开车撞死人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直接开车跑了,这就属于逃逸行为。 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那么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比如孙七撞人后逃逸,同行的乘客李八不仅不劝孙七停车救人,还怂恿他赶紧跑,结果被害人因为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孙七和李八都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者采取了更恶劣的手段来逃避责任,导致被害人遭受更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以更严重的罪名来定罪。 总之,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对于不同情形下的定罪和量刑都有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触犯法律,也能让我们在遭遇交通事故时,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性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