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是否应采用自愿原则?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涉及赔偿调解的问题。我不太愿意接受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但交警一直在劝我接受调解。我想知道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是不是应该遵循自愿原则,我有没有权利拒绝调解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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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确实应采用自愿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
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来看,自愿原则是民事法律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平和、高效地解决矛盾,但前提必须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这就体现了调解需基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也就是自愿参与。同时,该规定第八十九条也指出,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这进一步表明,无论是达成调解协议还是终止调解,都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反悔,都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对于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事实证据,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自愿原则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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