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各个主要环节的期限。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期限。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勘查事故现场之日起24小时内,要对可能被扣留的车辆、嫌疑车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关于检验、鉴定的期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然后是扣留车辆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在赔偿调解方面。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此外,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总之,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期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