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审查认定书应遵循什么特定程序?

我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了认定书,但我对结果有异议,想申请审查。可我不知道审查认定书具体要遵循怎样的程序,是要提交什么材料,还是有特定的时间限制呢?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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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故认定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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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审查认定书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审查认定书应遵循的特定程序。 首先是申请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意味着,一旦收到认定书,如果有异议,必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比如,你在5月1日收到认定书,那么最晚要在5月4日前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其次是申请方式。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也就是说,你要在申请中明确表达你对认定书的哪些内容有异议,为什么有异议,以及支持你观点的证据是什么。比如,你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就要说明对方在事故中的哪些行为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同时附上相关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 接着是受理环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 然后是审查过程。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最后是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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