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必须知道的时限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有多个重要的时限需要了解。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警时限。虽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多久报警,但建议尽快报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及时报警有助于警方及时勘查现场,获取最准确的事故信息,这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 其次是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还有认定事故责任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最后是复核申请的时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了解这些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