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在处理事故和就医过程中,我产生了不少交通费用,像打车去医院复查、去交警队处理事故等。我想了解下,这些交通费对方应该赔偿吗?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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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就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责任人需要赔偿受害人合理的交通费。 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也就是说,受害人主张交通费赔偿时,需要提供正式的交通票据,比如出租车发票、公交车票等,并且这些票据要能和就医的情况对应上。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有效的票据,可能面临无法获得交通费赔偿或者赔偿金额减少的风险。 在实践中,如果是合理的交通费用,即便没有正式票据,法院也可能结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比如受害人乘坐的是亲朋好友的私家车,虽然没有票据,但确实产生了交通费用,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交通市场价格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交通票据,以便顺利获得交通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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