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探讨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从法律性质来看,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通过勘查现场等一系列工作,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和认定,就是典型的行政确认。 关于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问题,在过去曾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意味着,目前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首先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的方式来解决。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主要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它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过,虽然交通事故认定本身不可诉,但如果当事人对基于该认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例如,如果因为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从而被交警部门作出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复核等途径来解决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同时,如果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产生了其他行政行为,且当事人认为这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