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送达之日如何确定?
我有个官司刚判完,法院说按判决书送达之日开始算一些时间,可我不太清楚这送达之日到底咋确定。是我拿到判决书那天,还是法院寄出那天呢?我就想弄明白这个送达之日的准确时间,免得影响后续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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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确定在法律程序中十分关键,它会影响到当事人上诉、申请执行等重要权利的行使时间。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送达方式下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确定方法。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方式,当法院工作人员将判决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时,如果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就是送达之日;若受送达人是公民,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日期也算送达之日;要是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日期同样为送达之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完成时,就视为判决书已送达,该日即为送达之日。 委托送达是指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按照直接送达的方式完成送达后,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则是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之日。这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通过邮政挂号信等方式邮寄判决书,挂号信回执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受送达人收到信件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签收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公告期满后的日期就是送达之日。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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