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交警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我开车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已经报警等交警来。我不太清楚交警来了之后会怎么处理,是先勘察现场,还是先问我们情况?后续又会有哪些步骤呢?希望了解一下完整的处理流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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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事故后,交警会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理与赶赴现场。在接到事故报警后,交警部门会立即受理,记录报警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如果是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会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然后,交警会尽快赶赴事故现场。若有人员伤亡,会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到达现场后,交警会进行现场处置与调查。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包括现场周围交通状况、事故车辆的位置和受损情况等。勘查现场人员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等。还会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接着是检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之后是认定与复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最后是处罚执行与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对交警处理事故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合法、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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