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植物人理赔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植物人理赔标准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成为植物人后,责任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遵循的准则。 在赔偿项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交通植物人来说,这些赔偿项目也都适用。 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这部分费用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来确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对于植物人,护理依赖程度通常较高,护理期限可能较长,一般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营养费是指为了辅助受害人恢复健康而购买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而产生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植物人,一般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赔偿比例通常为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