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合同需要警惕的陷阱有哪些?


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一些不良开发商或卖家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陷阱,损害购房者的利益。以下是签订购房合同需警惕的常见陷阱及相关法律分析。 首先是关于房屋产权的陷阱。有的卖家可能没有完整的房屋产权,或者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的产权状况,确保卖家拥有合法的产权,避免日后出现产权纠纷。 其次是面积误差的陷阱。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购房者在合同中应明确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再者是交房时间和质量标准的陷阱。有些合同对交房时间规定不明确,或者对房屋质量标准描述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交房时间和详细的房屋质量标准,以及逾期交房和房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合同条款不平等的陷阱。部分开发商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减轻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最后是虚假宣传的陷阱。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将开发商的宣传内容写入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陷入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