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可以享有多种待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通俗来讲,就是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时每个月能拿到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和享受的福利都和以前一样。单位不能因为职工受伤停工就降低工资或者取消福利。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是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人员护理,职工请人护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单位应该承担。这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在行动不便时能得到必要的照顾,帮助其更好地恢复健康。
再者是医疗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意味着职工不用担心治疗工伤的费用问题,只要是符合规定的费用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支付。同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此外,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保障了职工在受伤期间的工作稳定性,让职工能够安心养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停工留薪期的这些待遇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期间的合法权益,让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