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的,该如何处理?
我之前因为一些情况挪用了公款,现在案子已经侦查终结,还没到审判阶段,我已经把挪用的公款退还了,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心里特别没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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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的情况,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考量和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于挪用公款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这里的“不退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了挪用的公款,虽然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但退还行为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一般来说,主动退还公款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退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通常情况下,相较于未退还的情形,量刑会相对从轻。例如,原本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因为退还行为可能会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有可能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但具体的量刑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总之,挪用公款后在侦查终结后、审判前退还,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对量刑有积极影响。建议相关人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应对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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