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未成年案件有哪些司法解释?
我遇到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太清楚两高在这方面有什么司法解释。想了解这些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哪些影响,能不能给我提供一些清晰易懂的说明,好让我心里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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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 在刑事方面,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该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和可塑性。比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在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有限情况下的特殊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民事方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比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解释也为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和赔偿标准。 此外,在程序方面,两高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程序,如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以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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