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两种决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两种决定程序,分别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两种程序: 简易程序,也被叫做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程序的特点在于简单快捷,能够提高行政效率。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则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的步骤相对复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最后,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总之,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中两种不同的决定程序,各自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行政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