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以及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就好比小偷偷偷潜入公司窃取重要的商业资料,或者通过贿赂公司内部人员来获取商业秘密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某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后,又把这个秘密告诉别人,或者自己使用该商业秘密来谋取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公司员工离职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这种行为也在法律禁止的范围内。 四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有人教唆公司内部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教唆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还去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在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有相关体现,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不过这些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如果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总之,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