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决定由谁批准?
我遇到了一起医疗纠纷,现在相关部门给出了处理决定,但我不知道这个决定需不需要经过特定的人批准,又是由谁来批准。我想了解清楚这个流程,也想知道这样的批准机制合不合理,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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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决定的批准主体会因处理途径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这种情况下,医疗纠纷的处理决定不需要特定主体批准。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其次是申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后作出的调解协议,同样无需额外批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若走行政调解途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最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不需要批准的。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一旦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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