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类型和担保方式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了担保相关的事情,但是对担保的类型和方式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担保具体有哪些类型,每种类型又对应什么样的担保方式呢?这些担保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有什么区别和注意事项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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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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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类型和担保方式。 首先,担保类型主要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由第三人以其信用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常见的就是保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定金就是典型的金钱担保方式。 接着说说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若甲到期不能还款,乙就可以依法处置该房屋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占有该汽车,若甲到期不还款,乙可以处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手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不同的担保类型和担保方式在法律适用和实际操作中各有特点。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和交易的安全。同时,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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