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性判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首先是维持决定。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从而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复议机关就可以作出维持决定。比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商店的商品质量检查后作出处罚决定,商店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发现监管部门的处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就会作出维持决定。 其次是责令履行决定。当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复议机关会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例如,公民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某种证件,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公民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就会责令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办理证件的职责。 再者是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于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遵循法定的听证程序,复议机关就可能作出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决定。 另外还有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公民的财物,给公民造成了经济损失,公民在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在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后,会同时决定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 最后是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有两种情况会作出这种决定,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