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和外债该如何分配?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现在比较发愁财产和外债的分配问题。我们婚后有一些共同财产,也有部分外债。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离婚后财产和外债分配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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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和外债的分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财产。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外债的分配,要先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就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此外,如果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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