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外债应该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外债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在离婚后的承担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首先要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如果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或者双方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的,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这些债务。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对于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的一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另一方不需要负责。比如,一方在婚前为了自己的学习或者消费所借的债务,或者在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离婚外债分割的问题,夫妻双方应该尽量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例如,债务的用途、借款的合同、转账记录等。这样在协商或者诉讼过程中,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请求。总之,离婚外债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合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