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有外债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我们有一些外债。我不知道这些外债在离婚的时候会怎么判,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好做个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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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涉及外债的判决问题,首先要明确这些外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同性质的债务判决方式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所欠下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先看夫妻双方能不能就债务偿还达成一致,如果能,就按照协议来办;要是达不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而个人债务,就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并且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所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通常由欠债的一方自己偿还,与另一方无关。比如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所欠下的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总之,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债务的性质、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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