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外债离婚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我们在婚姻期间欠下了一些外债。我不太清楚这些外债在离婚时会如何判定归属和偿还责任,想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是双方一起还还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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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涉及外债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债务的属性,即区分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的或者一方欠的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情况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里日常买菜、孩子上学等生活开销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 而个人债务,就是纯属一方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和另一方没关系。比如一方自己偷偷借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没有得到另一方认可,那就是个人债务。 对于债务的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这些共同债务,那就用共同财产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如何清偿;如果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个人债务,自然是由欠债的一方自己负责偿还。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来判定债务的性质和偿还方式。比如,债权人拿出借条,上面有夫妻双方签名,那基本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主张某笔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借,但拿不出相关证据,法院可能就不会认定为共同债务。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下的,或者一方欠下但符合法定情形视为共同的债务。 个人债务:纯粹由夫妻一方个人行为导致,与另一方无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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